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全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工作的有關要求,保障政府、企業、公民和其他組織等利益相關方依法獲取J9九游会中国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集團公司”)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治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以及國務院國資委《關於推進中央企業信息公開的指導意見》(國資發〔2016〕3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製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本工作細則適用於集團公司總部在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向利益相關方和組織公開的企業相關信息。集團公司所屬各公司應參照本工作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各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實際情況,製定本公司《信息公開工作細則》。
第三條本工作細則所稱信息,是指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公司在履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職責過程中,公開發布的以文字、圖片、圖表、視頻等形式記錄或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有關要求,集團公司成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國家關於信息公開工作有關法規,落實上級單位或部門的工作要求,部署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公開辦”),設在集團辦公室,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依法、公平、公正、準確、及時、便捷的原則。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不得損害企業的合法權益和商業秘密。
第六條集團公司發布信息涉及其他企業或者社會機構的,應當與有關部門或者企業及時溝通、確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公開辦負責組織實施本工作細則,健全完善集團公司信息公開製度,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所屬各公司信息公開工作。
辦公室負責做好統籌協調,推進信息公開工作按計劃落實。
法律事務部負責對擬公開信息進行合法性審核,並為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公司的信息公開工作提供法律支持與服務。
黨委工作部負責集團公司新聞信息發布工作,並負責各部門審定的公開信息的最終發布。
第八條公開辦的主要職責:
(一)健全完善信息公開工作製度,明確責任,規範流程。
(二)組織編製集團公司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等。
(三)負責集團公司信息公開工作督辦和檢查,形成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指導、協調集團公司本部各部門做好信息公開和公開信息的維護和更新;推進、指導集團所屬各公司信息公開工作。
(五)接收、批分和正式答複向集團公司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六)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集團各部門及所屬各公司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工作人員為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具體負責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協調和落實,解決和反映信息公開工作遇到的問題。信息公開工作聯絡人名單應報集團辦公室備案,聯絡人發生變動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將新聯絡人名單報備集團辦公室。
第三章 信息公開的範圍
第十條集團公司公開的信息,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商注冊登記等企業基本信息;
(二)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構;
(三)重要人事變動;
(四)按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並經審核同意發布的企業負責人薪酬水平情況;
(五)企業主要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六)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
(七)企業重大改製重組結果;
(八)通過產權市場轉讓企業產權和企業增資等信息;
(九)重大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情況;
(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息。
第十一條下列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二)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審議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信息;
(四)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可能對他人隱私和名譽構成侵害、對相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對企業及社會的正常秩序帶來影響的信息。
第十二條擬發布的信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與相關機構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信息準確一致:
(一)集團公司聯合其他機構發文;
(二)其他機構聯合集團公司發文;
(三)擬發布的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需征得有關機構同意的,未經同意不得發布。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總部及所屬各公司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影響集團公司聲譽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及時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四章 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條集團公司官方網站是集團公司信息公開的主要渠道,設置“信息公開”專欄公開信息,並對信息公開的法定依據、信息範圍、公開形式、聯絡方式等進行公示。
第十五條集團公司公開的信息可以通過新聞報道、召開新聞發布會、微信公眾號以及借助外部社會媒體(網站、報刊等)形式公開,還可以企業年度報告、社會責任報告、宣傳冊等形式公開。
第十六條集團公司官方網站應與國資委網站、所屬各公司網站進行有效鏈接,確保不同方式公開的信息能夠及時有效公開。
第十七條公開信息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國家保密法》)及其實施辦法、《集團公司保密管理製度》等相關規定和要求進行保密審查。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報集團公司保密辦或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信息公開遵循“誰形成誰公開,誰公開誰負責”的原則,各信息擁有部門和單位(指提供信息內容的業務相關部門和單位)為確定信息是否公開的主體。對本部門、本單位製作的信息按以下規定履行公開程序:
(一)信息擁有部門或單位依照本工作細則,在起草涉及公開信息的文件材料時應標明公開屬性(公開、不公開)。
(二)信息擁有部門或單位負責人對信息的內容和公開屬性進行審核簽字後,報請公司相關領導審定。
(三)信息擁有部門或單位將審定的擬公開信息提交給信息發布部門,根據確定的公開形式公開。
涉及集團公司之外部門和單位的,應事先溝通一致,各起草部門和單位須請會簽部門提出是否公開的意見。
第五章 風險評估和監督管理機製
第十九條建立信息公開風險評估機製,對信息公開的內容、程序、載體和形式進行全方位風險評估,對發現的風險點及時整改,不斷優化完善信息公開工作機製。
第二十條建立信息公開運行和管理機製,並將信息公開工作納入集團公司重點工作督辦、考核事項清單,各單位應積極主動配合責任部門做好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運行工作。
第二十一條建立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和責任追究機製。對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不嚴格執行本製度,不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或程序的行為,嚴肅批評、公開通報;對弄虛作假、隱瞞實情、欺騙公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責令其糾正,消除負麵影響,並依照有關規定和製度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信息公開工作所需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以保障信息公開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工作細則由集團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四條本工作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